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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25號原 告 黃靖雯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被 告 張賜興

陳國政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6,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日期: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