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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資本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依婷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被 告 劉璟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