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萌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1,6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