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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81號原 告 王國器被 告 明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見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零參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
裁判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