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 告 林宏達
莫雅棠莫雅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莫慶成被 告 楊金枝
黃昭琴黃文智楊順良楊惠月楊雅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觀之其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莊登字第003896號、權利範圍全部、收件日期民國47年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塗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地上權1年租金(或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與「系爭土地地價」中較低者核定之。然遍查全卷並無系爭地上權之租金約定,參諸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第1項規定,以系爭土地112年1月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6,720元(即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3萬3,400元之80%)、面積53.01平方公尺推算系爭地上權之權利人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212萬4,641元【計算式:26,720×53.01×10%×15=2,124,6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超過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萬9,000元、面積53.01平方公尺計算之系爭土地總價948萬8,790元【計算式:179,000×53.01=9,488,790】。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萬4,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