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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羅際輝被 告 新泰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祈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住戶規約變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512號民事裁定將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則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