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3號聲 請 人 吳明容代 理 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