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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 告 邱林绣玉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被 告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邦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股東臨時會所為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