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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 告 廖宸昊被 告 楊大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車輛(即車號:000-0000汽車、393-EFR機車)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