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抗 告 人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相 對 人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清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