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 告 鄭志評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志遠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