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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 告 楊太郎被 告 葉耀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