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 告 莊淯云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吳東諺律師上原告與被告朱建勳間請求返還代償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