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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 告 陳秋桂訴訟代理人 陳德良被 告 張廣榮訴訟代理人 洪明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屋頂平台之增建物(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為斷。又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1月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萬0,088元,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結果可參,另依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統計表」所載,新北市112年間公告土地現值平均為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91。故系爭土地112年間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應為每平方公尺17萬5,921元(計算式:16萬0,088元÷0.91=17萬5,9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原告陳報系爭建物為5層樓建物、系爭增建物占用面積約為95.16平方公尺(見本院112年度板調字第12號卷第17、55頁)。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4萬8,128元(計算式:17萬5,921元×95.16平方公尺×1/5=334萬8,1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