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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素媛原 告 李慧敏

李輝民林淑珍吳玫伶吳美瑜吳宜鎂吳浿妤吳東禹吳東偉吳思賢黃坤檳

共同送達代收人 閎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被 告 陳啟仁

陳啟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