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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王志宏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泳心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裁判日期: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