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 告 楊海鶯被 告 黎采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 告 楊海鶯被 告 黎采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