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 告 高素蘭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76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被 告 游家馨
游耀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9,00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