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07號聲 請 人 蔡宜芬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