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 告 廖秀玲被 告 蔡三德
林秀玉蔡天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