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5號聲 請 人 陳清鈿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川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