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 告 簡志成
王家倩陳衍俊宋佩季顏妤芯林宜君蔡璧娟官鴻郭豐德陳翰霖林生煌王家璋羅錦全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慧翔被 告 陳思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451元(計算式:153,727元×13=1,998,4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