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聲 請 人 李克成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福基督教會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