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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王順

許金葉賴吳茶何慧真春福交通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信昌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複 代理人 謝旻翱律師被 告 張清壽

張陳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