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3號抗 告 人 曾添義相 對 人 曾明輝

曾秋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