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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13號原 告 姚夙娟被 告 簡湘婷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管委會決議事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更正112年12月5日管委會第二屆第1次臨時會,侵害本人權益議題一之決議。」核其請求之內容非屬基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又因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