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14號聲 請 人 陳效儀相 對 人 風向球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向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