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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43號原 告 瀧信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軒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被 告 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右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於扣抵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應補繳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