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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7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相 對 人 弼統實業有限公司聲請人與相對人弼統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