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佐洋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茹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童雯眴律師被 告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