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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李欣頻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 樓被 告 駱華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房地即重測前之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坑溪洲寮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4建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111年11月最新鄰近、類似條件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000元,而前開房屋面積為97.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83.60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4.00平方公尺=97.6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稽,則前開房屋含土地之交易價額共約8,784,000元(計算式:90,000元/平方公尺×97.6平方公尺=8,78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