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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被 告 蘇泰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1344/100000及其上同區段2678建號建物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本息。其中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1,800萬元(參照原告提出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記載系爭房地交易總價為1,800萬元,見本院卷第43頁),且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800萬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