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王希傑」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