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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06號原 告 黃忠明建築師事務所即黃忠明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被 告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5萬4,6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5,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