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3號原 告 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上列原告與被告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