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6號原 告 吳秀慧
林基城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國際施食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茂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12年7月30日召開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決議均無效,屬因財產權涉訟,然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訴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