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7號原 告 吳秀慧
林基城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護生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嘉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社團法人中華護生協會於民國112年7月30日召開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決議均無效,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