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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01號聲 請 人 李森田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晨平會計師事務所顏仁盟會計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華一聲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