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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02號原 告 呂淑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調處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就坐落新北市新莊區海山頭段三角子小段43-2、43-9、43-12、43-13、43-14、43-17、43-20、43-22地號(下合稱系爭土地)所為之不動產分割調處結果不成立,經核原告起訴時之確認利益,應以原告因上開調處結果不成立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337元,應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附表:

編號 原告所有土地地號 (海山頭段三角子小段)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112年1月 土地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原告之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43-12地號土地 1,789 57,300元 180000分之270 153,765元 2 43-14地號土地 1,325 57,300元 180000分之142 59,894元 3 43-20地號土地 477 57,300元 180000分之270 40,998元 4 43-22地號土地 369 57,300元 180000分之142 16,680元 共計 271,337元

裁判案由:確認調處不成立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