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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黎雅萍被 告 林妮臻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