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26號聲請人 陳演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