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38號原 告 百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瑞隆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被 告 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其墊付之車輛貸款新臺幣(下同)49萬6,629元;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向主管機關清償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600元交通罰款、車牌號碼0000-00車輛之300元交通罰款、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交通違規罰款7,200元、汽車燃料費31,953元(含執行必要費用)、使用牌照稅10,452元(含罰鍰、執行必要費用等),故原告如獲本件勝訴判決,可得利益應為前揭貸款及費用之總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萬7,134元(計算式:49萬6,629元+600元+300元+7,200元+31,953元+10,452元=54萬7,1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