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6號聲 請 人 柳聖恩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承品食品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