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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8號聲 請 人 楊隆利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姵瑜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70,768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2148號民事裁定核定為18,351,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68元,嗣經本院撤銷前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800元。又聲請人已於112年11月30日繳納裁判費173,568元,並於112年9月14日繳納聲請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二紙可稽,核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70,768元(176,568元-105,800元=70,768元),聲請人聲請返還,依前開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劉芷寧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