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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50號原 告 陳德被 告 鄭宗榮

吳伊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提出勁迪音響有限公司自103年1月27日起至交付日止之所有帳簿表冊、營業報告和收支明細表等財務報表、收支帳本、收支原始憑證、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年度結算申報表、會計帳本、自費項目登記表、銀行往來資金及所有存摺明細表供原告查閱,經核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