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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61號聲 請 人 林盈甄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