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64號原 告 林張秋梅訴訟代理人 洪振庭律師被 告 林天鈺
阮姸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林天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㈡被告阮姸臻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及其上同區段321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經核,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以撤銷對被告林天鈺贈與上開房地之意思表示為由,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阮姸臻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為一樓、屋齡相仿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1萬4,000元,而系爭房屋面積73.21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65.77㎡+陽台7.44㎡=73.21㎡),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故就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4萬5,940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面積73.21平方公尺×114,000元/㎡=8,345,9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第一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天鈺給付精神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核定為854萬5,940元(計算式:200,000元+8,345,940元=8,545,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