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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90號原 告 莊博元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677號支付命令案件),尚應補繳裁判費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