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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02號原 告 趙玲珠上原告與被告江釩間請求代位領取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8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59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代位領取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