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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14號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3-11-29